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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五年再修党纪条例,释放重要信号!

点击:8 时间:2024-02-23

近期,中共中央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时隔五年再次修订,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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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山西太原,人们前往参观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历程展。 中新社记者 韦亮 摄

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新增了对“结交政治骗子”的处分规定

在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方面,《条例》进一步完善纪律条款。其中,第五十六条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从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

《条例》在总则中要求党组织和党员“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第五十七条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增加了“结交政治骗子”的处分规定。《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

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将给予处分

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条例》进一步充实,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不得消极回避、推卸责任。

完善对离职或者退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友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

《条例》还对党员网络言行进行切实规范约束。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做到网上、线下一个样,绷紧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根弦。

《条例》**百五十三条规定,对于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党员干部将面临以下处分: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被开除党籍。

鼓励党员干部主动担当,积极作为

增加对滥用问责处分规定

对于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的情况,《条例》设置了相应的处分规定。一旦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党员干部将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于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的行为,《条例》也增加了相应的处分规定。比如,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或其他避重就轻处理行为,都将予以处分。

《条例》还增加了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的处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

增加对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处分规定

《条例》对“四风”问题进行了深入整治,完善了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并新增了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还增加了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

针对广大党员干部普遍反映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条例》增加了对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简文稿、减少会议、会员工作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问题的处分规定。

《条例》还促进了执纪执法的贯通。

对于涉及黄、涉及毒的党员,应当予以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还完善了纪法衔接条款。根据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党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对于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行为,丧失了党员条件,严重败坏了党的形象,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还明确规定,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党员,如果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对于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完)